2008年5月13日 星期二

實踐大學應用外語學系系友會章程
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、本會定名為實踐大學應用外語學系系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、本會會址設於實踐大學應用外語學系(以下簡稱本系)。

第三條、本會以推動系友聯誼活動、促進系友團結互助之精神、發揮系友組織力量服務社會、聯合海內外系友全力協助母校校務發展光榮為宗旨。

第四條、本會辦理左列活動:

    一、建立會員資料增進會員情誼有關活動。

    二、舉辦或贊助學術研究有關事項。

    三、獎助在校生並協助畢業系友有關事項。

    四、其他有助會務發展事項。

第二章 會員

第五條、凡本系大學部、改制前之三專、五專及夜間部畢業者得申請為本會會員。

    凡任教、任職本系一學期以上者,或就讀本系大學部一年以上者,亦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
第六條、本會會員具有左列權利:

    一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
    二、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
    三、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
    四、其他會員應享之權利。

第七條、本會會員具有左列義務:

    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
    二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。

    三、如期繳納會費及各項應付費用。

    四、出席本各項集會及活動。

    五、其他會員應盡之義務。

第三章 組織

第八條、本會以系友大會為最高權力組織,系友大會每年舉行一次;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,由十分之一會員連署或由理事會建議召集之。

第九條、本會設理事會,負責議決本會事務。理事會置理事五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任期二年;由理事互選理事長一人、副理事長二人,連選連任以一次為限。系友會會長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本會事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

第十條、本會設監事會,負責監察本會事務。監事會置監事一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任期二年;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。第一屆監事暫由系友會指導老師擔任。
第十一條、本會置秘書一人,駐會處理本會日常會務,由理事長遴聘之。

第十二條、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,

     並得舉行聯席會議。

第十三條、本會會員得因應需要,報經理事會同意於國內外地區成立分會,比照本章程辦理各項活動。

第十四條、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
     一、自由捐贈。
     二、其他收入。

第十五條、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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